年轮网络日记本  
 
2007年1月8日 晴朗 星期 一


    短短4天时间,两个男孩、一位母亲,先后死伤于车轮之下。他们先是被撞伤,紧接着,肇事司机踩动油门,第二次向他们碾压过来。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10岁,脆弱的生命瞬间消逝于车轮下。路上,残留着孩子惊恐伤痛的最后叫喊,残留着一道血痕。它们,会很快消散,而那些藏于死伤者父母亲人心里的痛,何时散去? 

    如果这是一个偶然事件,我们或许可以叹息命运无常;可很明显,“撞伤不如撞死”似乎已经成了某种潜规则,阴魂不散。我们可以批评现有的交通事故赔偿方式,责备制度的缺陷;但是,请注意,永远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在制度不完备时,在好制度诞生之前,人的良心、人的道义、人的底线,是最靠得住、最有力的支撑。 

    我们需要检讨制度,我们同样需要审视人性的善恶。 

    12月20日到23日,短短4天时间,在四川便发生了两起车祸后“二次碾压”事件。一名3岁男孩和一名10岁男孩,先被撞伤,后被碾死。同时因“二次碾压”受重伤的,还有10岁男孩可怜的母亲。这两起事件一经报道,迅即成为各大媒体的热点新闻,也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在诸多评论中,我看到了一种貌似“理性”实则荒唐至极的论调:有人又开始从所谓的法律不完善入手,对司机何以产生“撞伤不如撞死”的逻辑进行所谓的分析;进而便是对相关法律进行责难,甚至认为是不完善的法律诱使司机作出了如此的疯狂行为…… 

    正如有评论文章所指出的那样:“撞伤不如撞死”只不过是对法律的幻觉。文中强调,撞伤一个人可能比撞死一个人赔偿更多,但那只存在于某种理论上的极端情况下。而且,不让一个人为无意之过承担几辈子都还不起的赔偿,初衷是法律的人性化。所谓“撞伤不如撞死”,是人性之恶对人性化规定的故意曲解。其实,还有一种幻觉该文未能指出,或是认为不必指出:将人二次撞死,便已经是故意杀人。在中国杀人是要偿命的。难道死刑的代价要比经济赔偿小吗? 

    与“法律不完善”论如影随形、如出一辙的另一种认识方式,是将此当作道德命题,认为司机在利益算计之下,难免出现“撞伤还是撞死”的道德困惑,这是司机的道德两难……为此,新浪网专门搞了一个“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困境”专题。 

    道德困境?看到这样的题目,笔者不禁后背发冷。也许,相关法律确实还存在很大的漏洞,赔偿方式不尽合理。如果法学家们事后将此作为一项研究课题写出论文,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将此写入议案、提案,都无可厚非。但作为现场的观者和论者,面对如此血淋淋的惨剧,首先需要关注的,显然是人性何以会如此沦陷。而所谓道德困境的表述,却令人感觉“二次碾压”这种如此人性灭绝的举动,竟然有了某种“不得已”的苦衷! 

    人命关天!无论面临什么样的利益算计,将人二次碾压至死,都已经是故意杀人,已经逾越了人性和兽性的界限!这是对基本人性的挑战,绝不是什么“道德”问题,更谈不上什么困境。如果为了所谓“利益困境”,就可以故意杀人,而这竟然也能成为道德范畴的问题,则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恶行不能找到“道德两难”的借口?矿主保障矿工安全和增加安全投入是“两难”;企业在开动环保设备和节约成本之间是“两难”;拆迁者在与被拆迁户谈判与提高效率之间也是“两难”……显然,如果这种逻辑可以成立,则无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还是医院见死不救等,都可以归结为“道德困惑”、“两难”了。 

    所以,说什么撞伤不如撞死是道德困境,其荒唐程度简直无以言表。说过分一点:如果说那个倒车将孩子碾死的司机毫无人性的话,那么以所谓困境来讨论此事者,如果不是思维不清,忘记了基本的人性原则,就多少有点儿看客心理了。 

    对“撞伤不如撞死”的讨论,既体现出一些人对法律的幻觉,同时也体现了道德标准的混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貌似理性实则毫无原则的一味寻找“外部因素”的评价和判断方式,近年来甚嚣尘上,甚至已经严重腐蚀了人们的道德感,混淆了对事件的判断标准。时下,类似的极端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冷血司机——进一步则是假药、毒食品等制造者越来越多,与这种对法律和道德判断标准的扰乱、对人性底线的混淆,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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