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日记本:《一个人的美丽》
评论:13
2008年11月12日
晴朗
星期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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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甜豆子 时间:2008-11-12 14:19:34
内容: 这种事情还是该要弄清楚之后再签字的管他什么耐不耐烦的?过错方本来就是在他他理应承担责任!
来自:秋天小菊 时间:2008-11-12 14:29:57
内容: 没收到钱干吗签字?
来自:秋天小菊 时间:2008-11-12 14:30:34
内容: 理应让他也写一张为什么要先签字的说明书你才签
来自:珣姣 时间:2008-11-12 22:30:42
内容: 虽然他说欠条不作为法律依据,但是他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外,你需要证明欠条是写在收条之后,要不然不是相当于用收条是还了欠条上的钱了么?为什么我们明明是受害者,还要被加害者宰割和左右?无奈啊。
来自:珣姣 时间:2008-11-12 22:33:23
内容: 对了,昨天忘了告诉你怎么录音了。我陪当事人录过,就是用一个类似于可以套在手腕上的手机套,把MP3放里,把录音键打开,就OK了。一般旁人不会有这种警惕吧。或者在打电话的时候,使用免提通话,你在这边也可以录音。
来自:海棠无香 时间:2008-11-12 22:45:29
内容: MP3都有录音功能好像,不过现在说好像也晚了。有点复杂。
来自:Sunny小爽。 时间:2008-11-12 22:49:42
内容: 保重!
来自:┅☆伈随风飞♀ 时间:2008-11-13 9:31:50
内容: 碰上这事挺烦人的
来自:蝶儿舞语 时间:2008-11-13 10:58:43
内容: 这事情好复杂
来自:楚 楚 时间:2008-11-13 13:53:41
内容: 手机可以录音的啊?下次如果有什么事儿,你就假装按手机嘛,然后把录音的打开。
来自:scally 时间:2008-11-13 14:40:06
内容: 保险公司就是这样的。你最好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吧。
来自:妙静 时间:2008-11-13 15:29:08
内容: 你最好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吧。
来自:早晨的月亮 时间:2008-11-13 2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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