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日记我的心已经流泪了,甚至眼泪快夺眶而出。并不是我的哪位亲人的事,而是一则网络关于杀人案的二审结果让我心碎了。也许一些年友关注过,是发生在云南: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这份判决书一出来便引起网民的强烈反抗和愤慨。随后,云南高院又针对网民的质疑解释,下面看看云南高院的解释: “ 1、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云南省高院两位院长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如果一个省级高院以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为理由,那是怎样可笑的事。照这样辩解,那么任何刑事案件只要程序合法没有行贿受贿就行了,中国的一个省级高院的法官就说出如此低水平的话。其实这根本就不是理由的理由。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条件,这是一个法官应该具务的基本素质。何况这么重大的刑事案件,牵扯到两个生命的案件,如果连连一个省级高院都做不到程序合法那其他更基层的法院、法庭又该如何审理案件。何况高院的程序根本不合法。高院二审的时候根本就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出庭,甚至连最终的二审判决书都没有给被害人家属送达。 2 、“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何谓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强奸19岁少女并将杀死,同时还将3负男童撞死,身背两条人命的案件社会危害性还不够大吗?在网上引起如此轰动如此轩然大波的案件社会危害性还相对较小吗?如果民间矛盾就属于社会危害较小,那么什么又是属于社会危害较大的呢?想不敢想象,三岁的孩子在被杀人凶手杀害前,在怎样的拼命呼喊:“爸爸妈妈哥哥姐姐,快来救我呀”想到这情景,眼泪又快夺眶而出。我想问一个云南高院的法院,是不是把你的老婆和女儿先奸杀才叫社会危害较大呢,是不是杀死国家干部或是身份显赫的重要领导人物的案件才算社会危害较大?这又是一个怎样荒谬的辩解。一个省级高院居然如此为自己二审错误的判决寻找借口和开脱,中国的法律还有救吗?中国的老百姓还能再忍受吗? 3、“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云南省高院法官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不知这位法官搞清楚什么“少杀慎杀”这两个词引用的前提没用。是不是在云南高院的法官看来,少杀慎杀就等于不杀,等于死缓。我看,云南高院这帮愚蠢的法官肯定就是这样理解的。可是他们忘了最高院在少杀慎杀后还有一句话,意思是对于社会特别手段残暴特别恶劣的杀人犯该杀就杀,绝不放过。难道李昌奎这么凶残的杀人犯还配不上这句话吗?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4、“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云南省高院法官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他也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云南省高院另一位法官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一个杀人犯杀了人后自首就可以免于死刑,世界上居然还是这么可笑的结论,而且是出自中国一个省级高院的法官之嘴,我不知道这位法官说这话是他的良心到哪里去了。这样的法官居然会在省级高院。也许这位法官根本就没有良心。如果这样,我倒想试问那位法官,如果把你妻子儿女杀死,然后我再去自首,你是否还会大颜不惭的说这些冠冕堂皇的话, 是否会为我判决死缓。 那位说宽容的大话的法官不知有怎样的容纳世界的心啊!不知我把他全家杀个精光,他还会说这话吗?何况,法律面前首先要讲究严肃性,其次才是其他的。云南高院的法官视法律为儿戏,简直是对中国法律的一个戏弄,对中国百姓的一个挑战。如此说来,法院从今后以也不要再叫什么法院了,干脆叫寺院才更实际一些,我看云南高院从今以后就改叫云南寺院更好呢。影响这么重大性质这么恶劣的一起杀人案件,云南高院的法官居然扮演充当起以慈悲为性的方丈了。宣扬什么“冤冤相报何时了”的佛家的思想。我想以后云南高院的人都可以去世界各地传教了。何必还呆在高院这样的部门干着于自己职位不相称的职业呢。 毫无疑问,云南高院的这次二审判决死缓,为中国今后那些杀人犯提供了一个不用判决死刑的免死令和挡剑牌。不知什么时候自首拥有了如此高的待遇。何况,李昌奎这样的杀人犯杀人后并不是立刻自己就去自首了,而是在公安机关的追捕下走投无路才去自首的。这个案件又暴露出来中国法律的粗糙。听说在日记,对于自首二字是有很严格的界定的,日本规定:犯罪人在搜查机关发觉前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中国呀,几千年的精细语言文字为何在法律这么严肃的行业却如此粗糙? 还有一点,中国最高法院提出“少杀慎杀”理念是为了与西方欧美国家与世界接轨。可是中国这些只为自己仕途奔波忙碌的官员们,人们却忘记了欧美实行的欧美法系。它有它产生的基础。在欧美经常可以听见罪犯被判两三百年甚至四五百年,可是在中国判二、三十年都已经很多了。而且又有几个罪犯能坐在牢狱坐满这二、三十年呢? 以上只是个人的分析,通过这些,可以看出云南高院为自己二审错误判决的辩解是怎样苍白无力。生活在中国真的是一种悲哀,尤其生活在当下的中国更是悲哀中的悲哀。用一句话说,当前的中国披着社会主义的外衣,却干着连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如的狗事和屁事。做为一个网友,强烈要求云南高级检察院对此案提起诉讼,否则,中国灭亡的日子不久就会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