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就一直嚷嚷说,国家准备补发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当时欣喜之余还是有点担心是否真能兑现?
因为现在的政府职能部门虽然可以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但涉及到一些钱款方面的时候,总会出现侵占、挪用等“壮举”,特别是国家拨款给地方,时常被截流,因此对这些“好事”,难免会心有余悸。
前天,局里贴出通知,三天内,让我们自己把拖欠工资总额的45%先交上,然后才可以领到国家给的55%。
很多人就不明白了,既然国家只给了55%,直接发给我们不就得了,为什么非要个人再上缴45%后才给全部的工资?这是地方政策还是国家就给55%?这不由得让我们想起了买断工龄时也是这种情况。
因为我们企业已经不存在了,拿不出那1/3,我们只得了2/3,在签合同时却要填上已领到100%。职工们不服,找到县里也没能解决,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再去折腾,只好签了100%的合同而领了2/3的钱款。
这次又是这样,企业欠我们的工资,还要我们自己拿出45%,然后冠以全部补发职工工资的美誉,这到底算什么?
刚才在网上查了一下,也没查到这方面的具体文件,这其中到底有怎样的猫腻?国家真的就只给55%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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