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看新闻的时候看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的新闻。感觉怪怪的,很久没有看到这样的“大快人心”的场景了。这样的贪污犯真的是应该得到这样的下场,是罪有应得的。 很多媒体都说这件事体现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我对这样的评价感觉非常的不舒服。因为总是从中感觉到党的权利似乎是大于法的。只要中央有决心,就能把贪污犯处以极刑,那要是没有是不是就不用判以死刑?或许要是现在不是在反腐败的封口上的话,郑筱萸怎么都不至于判以死刑的吧。看看以前的类似案件的判罚无非就是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多少多少年的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最多来个死缓那样,总之是逃脱了死刑的判罚。(死缓可是有别于死刑的,基本死缓是不会死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死缓就意味着20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在深圳的我,虽然没有深入到社会,可是还是知道在这个地方当个官的有几个没有为自己某点私利的。可是要是成为特贪大贪的人难道真的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我想还是有的吧,听父亲说他公司的经理贪污了好几百万,被警察抓了去,后来不知道怎么了,也就不了了之了,只是把他辞掉和赔偿贪污款。 再看看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刘志祥“雇凶杀人”并致举报人死亡,同时,还有4000多万元的非法所得,其中仅贪污受贿额就达3000万元,但最终却被判死缓。这样的事情在中国肯定是不少见的,现在什么都要跟国际接轨,要减少死刑犯的数量,可是实际上发现在贪污罪中死刑的比例是非常低的,这也是造成为什么那些高官冒着风险还是要贪的原因之一。我贪能够获得高额的利润,最多被发现判个20年,可是要是没有发现,我的获利是多么的大。这样的思想左右了多少本有着这样或那样抱负的管理层。 大家不妨看看最近这些年来那些贪污犯的最后结局是什么,基本是死缓,也就是免除了死刑,给人的印象就是官官相互的感觉,给人的感觉就是经济犯罪是可以免死的。大家心中当然是不满的,这样罪大恶极的人还留着干什么,都应该像现在的郑筱萸一样判以极刑。 可是在两个不同的结局之中,我感到默然,为什么郑筱萸是死刑,难道就是政府的决心发挥了最后一点力量使得本应是死缓变成了死刑?这岂不是说党的权利大于法。法律是什么?是人人都应遵守的法则,是不以个人意愿而左右的。我只能说中国的政治制度还是没有那样完善,的确,不完善就应该改正,而不是逃避,而是要真正的做到依法治国。 |